一、技术防范系统开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所需材料
(一)设计任务书。
1、设计任务书是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、法规以及自身需要,提出的防范目的和系统要求。
2、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包括:防范目的;系统应具有的总体功能、技术性能指标;建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。
(二)工程合同。
(三)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(并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)及设计、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。
要求:对设计方案内容逐项进行审查,并对其技术、质量、费用、工期、服务和预期效果做出评价,提出整改意见。
(四)正式设计文件(应有设计、审核和批准人签字,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方为有效)。
(五)相关图纸资料。
1、系统拓扑图(图中应标明系统中设备的配置数量、分布情况、传输方式等)。
2、平面布防图。
要求:图中应具体标明探测器、摄像机等前端设备的位置以及探测或监视的覆盖面,并明确所选用器材的名称、品牌、型号等信息(可附器材配置表)。
3、线槽管道布线图(包括管线走向、架空敷设还是管道敷设,以及与其他用途走线间的防护措施等)。
4、监控中心布局图(图中应标明控制台、终端显示设备、通信设备以及系统接地等内容)。
5、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、器材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(包括:中心控制设备、探测设备、监控设备、出入口控制设备、传输设备等,并明确产品名称、生产厂家、型号、数量、价格等)。
(六)工程设计、施工单位相关证明(工商营业执照、备案登记证)。
二、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审验行政许可审批所需材料
(一)系统试运行报告及试运行记录。
要求:
1、不少于一个月的系统试运行状况记录。
2、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。其内容包括:试运行起止日期;试运行过程是否正常;故障(含误报警、漏报警)产生的日期、次数、原因和排除状况;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。
(二)工程竣工报告。
设计、施工单位写出工程竣工报告。其内容包括:工程概况;对照设计文件安装的主要设备;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的自我评估。
(三)系统使用说明书(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)。
(四)工程初验报告(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)。
要求:
1、建设单位组织设计、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提出的设计、使用要求对工程进行初验。初验合格的写出工程初验报告。
2、工程初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:系统试运行概述;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,对系统功能、效果进行检查的主观评价;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对安装设备的数量、型号进行核对的结果;对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复核结果。
(五)工程检验报告(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)。
初验合格后,建设单位或设计、施工单位向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39站提出检验申请,并提供齐全的检验所需图纸资料。
行政许可材料补齐后,请将相关材料送至市公安局技防办(和平区鞍山道41号321室,电话:27205281)。